(九)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风机**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区对秸秆储存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规范各类检查和收费。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并网及运行安全检查不收取费用,并网检测技术机构对项目采用已检测过的产品不重复检测,仅当检查或运行中发现项目所用涉网设备不符合并网标准,且项目单位完成技术整改后,才进行复查检测并按国家核定标准收费。各类检查均不得将应由本单位负担的公务费用向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转嫁。减少各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和对项目生产经营的干扰。
2 - 3年前 ,太阳能装置中使用的较常见类型的 太阳能电池板是单晶太阳能电池板,但在过去三年中,多晶太阳能电池板已成为太阳能装置中较常用的 太阳能电池板。
户用光伏电站作为国家大力支持推广的发电系统,因较高的补贴收益,在很多地方,成了老百姓投资理财的可以选择。
(七)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服务。鼓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工作,在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地方负责前期工作且采取招标方式组织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种审批手续。鼓励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核准、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六)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各级地方**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已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违规收取资源出让费(或有偿配置项目,以下同)的地区,应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在本通知发布一年内完成清退。对继续强行收取资源出让费的地区,国家不在该地区布局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向此类地区配置。
(八)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执行监测评价机制,将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优化**服务列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的监测评价范围。**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项目优选、项目接网情况、**上网及**性收购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落实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情况的监督。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配置办法等进行公示。电网企业应按月向所在地区的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上网、**性收购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或组织项目配置时,应要求市(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涉及土地类型、税费等作出说明或承诺。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地方,停止在该地区安排国家组织开展的示范工程或支持的新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各类接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之前相关接网等输配电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的投资额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购。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的合理费用,在扣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后,计入所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成本范围。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配套电网改造工程由电网企业(含社会投资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投资建设。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能计量装置和向电网企业传送信息的通讯设施均由电网企业出资安装。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较基本元件是太阳能电池(片),有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和薄膜电池等。单晶和多晶电池用量较大,非晶电池用于一些小系 统和计算器辅助电源等。